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肖顺吉昨答记者问
三峡商报讯(曹宇):记者:肖局长,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要出台《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呢?
肖局长:近日国务院以国发[2006]5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各地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工伤保险的范围
记者: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哪些?
肖局长:这里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属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根据《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我市城区(不含夷陵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包括本地注册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外省市注册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凡使用农民工的均应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办理工伤保险的手续
记者:怎样办理参加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手续呢?
肖局长:农民工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用人单位应对农民工单独登记造册,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农民工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及用工记录等资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建立工伤保险档案库。用人单位发生农民工增减变动等情况,应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宜昌市农民工工伤保险人员变动申报表》,办理农民工缴费人员增减变动手续。
农民工因工伤残、死亡可享受的待遇
记者:农民工因工伤残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肖局长:农民工因工伤残,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伤残待遇: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费后,发生工伤事故,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含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等)由用人单位和工伤农民工或其法定代理人共同一次性领取,并同时终止工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为:按年龄及伤残等级不同享受一定的待遇。
2、工伤医疗待遇:农民工的工伤医疗实行一次性医疗终结报销制。
符合工伤医疗支付项目的,按规定据实支付。但醉高不超过10万元,超过10万元部分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记者:农民工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肖局长:可享受三项待遇。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是5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但30岁以下的,每减少1岁增加一个月,醉多不超过10个月。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是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发给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符合一定条件的按缴费工资40%—30%的标准发给抚恤金。
农民工就医
记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农民工如何就医?
肖局长:用人单位发生农民工工伤事故后,应当保证农民工及时治疗。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治疗工伤应当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受伤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工伤事故后24小时内报告经办机构,并在3日内填报《宜昌市工伤事故登记表》(节假日顺延)。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医治。
(二)农民工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一次性医疗终结且进行工伤认定后,由用人单位持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明细、复式处方,医疗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工伤认定决定书等到经办机构予以报销;不符合工伤医疗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