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在接到游客投诉之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有处理行动,被投诉人则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投诉处理机构应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对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调解不成的,投诉人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宜昌旅游投诉新规定投诉有效期延长至90天
宜昌旅游投诉有效期由现在的60天延长至90天,旅游质监部门接到投诉后须在5日内行动作为全国首个关于旅游投诉的法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于昨日正式实施。《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从旅游合同结束之日算起的90天内,游客都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投诉。此举意味着新《办法》对投诉时效时间的起始日作出明确的界定,同时延长了投诉时效时间,更好地保护了游客和旅行社的权益。也就是说,如果合法权益受损,游客一定要在旅游合同结束之后的90天内提出投诉。超过90天的,旅游质监部门可不予受理。
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在接到游客投诉之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有处理行动,被投诉人则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投诉处理机构应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对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调解不成的,投诉人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在接到游客投诉之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有处理行动,被投诉人则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投诉处理机构应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对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调解不成的,投诉人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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