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旅游部门从明年起奖励旅行社和景区

   2012-12-18 5820

  30日,记者从太原市旅游局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太原市旅行社、旅游区(点)奖励办法》施行。

  据了解,制定该奖励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调动旅行社招徕境内外游客来并旅游的积极性,推动全市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范围是:旅行社招徕境外、省外游客的旅游包机、专列,一次性接待游客达到规定的人数,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宿、游览要求的;跨入“全国百强旅行社”行列的;年度内旅行社地接人次前10名的;景区景点被命名为A级旅游景区和太原市工农业旅游点的;年度内对开发建设管理景区(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重点旅游景区(点)项目。

  对于旅行社组织境外、省外游客包机来并,每架次旅游团队的游客人数不少于100人,在并住宿不少于两夜,游览太原市旅游区(点)不少于3家的,一次性奖励该社0.5万元至1万元;旅行社组织游客乘旅游专列来并,每趟专列游客人数不少于500人,在并住宿不少于两夜,游览太原市旅游区(点)不少于3家的,一次性奖励该社1万元至2万元;旅行社一次性接游客人数不少于40人,游览太原市旅游区(点)不少于4家,在并住宿不少于3夜的,一次性奖励该社500元至1000元。

  此外,对地接人数年度排位太原市前10名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对跨入“全国百强旅行社”行列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评定为国家A级旅游景区(点)的要予以相应奖励;命名为太原市工农业旅游点的,一次性奖励该旅游点1万元;年度内,对开发建设管理景区(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相应奖励。

  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均应在出团前向太原市旅游局提交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旅游局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市旅游局将责成专人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如旅行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弄虚作假,提交不真实材料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其本年度的受奖资格。(作者:赵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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