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擅自拼团”属于霸王条款

   2012-12-18 6420
  成都市工商局召开重点服务行业格式条款评审会

  昨日下午,成都市工商局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召开了“2012年重点服务行业格式条款评审会”,对供水、供气、旅游等重点服务行业格式条款合同文本中存在的“霸王条款”进行集中点评审议。

  对于旅游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随着旅游市场的日渐繁荣,竞争日趋激烈,旅行社利用自身优势和格式条款合同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导游诱骗游客购物、旅行社擅自拼团、改变行程等问题时常出现在投诉榜上。评审委员针对旅游合同中经常出现的“因人数不足无法单独成团,同意转由 其他旅行社出团”、“单房差由旅客承担”、“旅游者在本合同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履行协助 义务,避免旅游者损失扩大”等条款进行了评审,认为以上条款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四川省旅游条例》等法律 法规,属于“霸王条款”。

  成都市工商局市场处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在和旅行社签订合同时,一旦发现这些“霸王条款”,可以向工商局、旅游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将根据评审意见及具体情况,结合整体合同条款内容进行判断、甄别,若醉终认定为“霸王条款”,将依法查处。

  从今年5月起,成都市工商局联合市经信委、市房管局、市水务局和市旅游局,对全市房地产、供电、供水、供气、旅游等重点行业使用的各类格式条款 合同文本(包括但不仅限于印有“客户须知”、“温馨提示”、“声明”等内容的各类业务办理申请表)开展了自查自纠和强制备案审查,并要求上述企业自 2013年1月1日起,必须启用已在工商机关备案的各类格式条款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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