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权益

   2012-12-18 3780

  27日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旅游法草案。草案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管、权利救济等内容作了规定。

  受全国人大财经委委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在会上作草案说明时说,旅游业属于涉及范围广、消耗资源低、带动系数大、创造就业多、综合效益好的服务性产业,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次立法突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平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立法有望解决“零负团费”问题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今天在作旅游法草案说明时说,目前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特别是愈演愈烈的“零负团费”经营模式,严重损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为实现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尹中卿介绍,目前我国对旅游活动的规范主要依赖国务院制定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由于缺少上位法支持,这些法规规章不能规定一些基本民事制度和协调与相关法律的关系,难以适应旅游业跨地域、跨行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旅游法,提升法律层次,对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同时,随着我国境内居民出境旅游和境外居民入境旅游日趋频繁,国际交往日益增多,需要把一些通行的国际法准则通过国内法加以确认,促进我国旅游法律制度与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衔接。

  旅游者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法草案就旅游者的权利有七项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草案在总则里规定了公民旅游权利。公民有依法在境内自由旅游和出境旅游的权利。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旅游权利并创造条件逐步满足其旅游需求。

  另外,草案将旅游者权利义务单设一章。这些权利包括:一是旅游者有依法平等享用旅游资源的权利。国家鼓励经营者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给予与便利和优惠。二是旅游者有方便和及时获取旅游必要信息的权利。三是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产品和服务。四是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五是旅游者有在旅游中受尊重的权利,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满足其合理的个性化服务需求。六是旅游者有获得救助的权利。

  出境旅游者不得境外非法滞留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席锋宇旅游法草案特别针对借旅游为名非法滞留等现象作出明确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

  草案针对旅行社在旅游者非法滞留中存在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对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和入境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负有责任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入境旅游者如需遣返的,应当承担其遣返费用。

  针对旅游者维权困难作出规范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席锋宇旅游法草案针对社会上反映醉为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和旅游者维权困难等问题进行了必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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