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对承包景区加强监管

   2012-12-18 3780

  ● 景区时评 

  □ 肖华 来源:宜昌顺达国际旅行社·宜昌旅游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国门景区被企业承包一事引起热议。国门景区承包后,景区门票价格迅速高涨,从2011年的每人次50元涨到如今的每人80元。

  无论是文化遗存类的景区,还是自然风物类的景区,都具有全民性和公益性,景区也都承载着对当地历史和文化进行传播宣传的功能。

  然而,近些年来,很多景区走上承包经营之路。有的地方寺庙承包给企业经营后,香客要买高价门票才能进寺庙上香;有的地方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也对外承包了,游客接受爱国主义教育也必须要买票才行。

  据了解,许多地方旅游景区对外承包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要吸引更多的资金用于景区发展,以解决当地财政对景区无力投入的尴尬。

  不可否认,把旅游景区承包给企业经营,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有的企业却在得到景区经营权后,不顾景区的公益性和公共性,开始乱涨价。更有甚者,一些企业在获得承包经营权后,对景区乱开发、乱圈地建设,破坏了景区人文面貌。

  笔者认为,应当重新审视旅游景区承包给企业经营的做法。首先,不是所有的景区都可以对外承包经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国门景区被企业承包引发热议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门能否成为景区?企业承包后,竟然将边境界碑也圈入其中对外开放。界碑以及边境线属国防要地,应属边防管理,怎么能成为景区而且被企业承包经营呢?按照规定,外籍人士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国门,但如今在国门景区售票处和入口处,就有外国游客未经核实身份,进入界碑以及边境线内,原有重要制度已形同虚设。

  此外,景区对外承包经营后,政府应该对承包景区的经营范围和项目,依法有所规定和限制,政府不能对其放弃监管。应该在景区保护、景区的公共性和公益性方面拥有主动权。

  2002年,国务院国发(2002)13号《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第四条中规定:“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和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因此,对那种在景区内乱开发的企业要坚决说不,同时,对那些为无限制追逐利益而乱涨价的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

  事实证明,那种为了追求眼前利润而吸引投机性资本的旅游发展方式,那种为了眼前经济利益而牺牲公共利益、长远利益的行为,都是竭泽而渔的,醉后不仅将影响游客的利益,更会影响地方旅游业发展。作为地方政府,应该承担好应尽的职能,作为经营企业也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只有这样,才会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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