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资源不同于其他公共资源,宗教资产中的寺观庙宇是一种载体,而它所承载的是民间信仰。这就提出了一个必须面对和深刻思考的问题——宗教能不能产业化
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就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制止和纠正佛教寺庙、道教宫观“被承包”、“被上市”等现象。
今年一些宗教场所很不清静,少林寺“被股份制”的风波刚过,“普陀山上市”、“法门寺上市”的风又刮了起来。人们之所以如此关注宗教资产的“上市”问题,主要是因为这类资源的特殊性。宗教资源不同于其他公共资源,宗教资产中的寺观庙宇是一种载体,而它所承载的是民间信仰。这就提出了一个必须面对和深刻思考的问题——宗教能不能产业化?
宗教资产,通俗地说就是各类寺观庙宇等宗教场所,承载宗教信仰。这种资源能不能作为一种经济资源转化为资本拿去“上市”的问题,要从制度层面和世俗层面来认识。
首先,从制度层面看。宗教资源属于公共资源,能不能“上市”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这里的“上市”是一个广义概念,不单纯指股份制公司上市交易和融资,而是指能否用市场化的手段进行经营,即进入市场。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针对宗教资源、宗教资产是否能够进行经营或参股上市的规定,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不得进行市场经营,如《文物法》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风景名胜区条例》中也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因此,从法律法规的层面讲,宗教资源、资产能不能“上市”,就要看其是否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是风景名胜区。
众所周知,我国绝大多数历史悠久、具备一定文物和文化价值的宗教场所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的主体性资源或重要组成部分,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这种特殊的身份本身就已经明确地回答了能不能“上市”的问题了。一些地方将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风景名胜资源的宗教资源“上市”和经营,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些主张“上市”的地方政府和企业总会打着支持宗教事业发展的旗号来替自己辩解,实际上,宗教的事要用宗教界自己的办法来解决,用商业化手段、市场之手来解决本身就是一个错误。
其次,从世俗层面看。寺观庙宇作为宗教文化的载体和宗教活动的场所,乃清净、出离之所,本该远离市场和物欲。寺观庙宇作为一种载体,其承载的是人们的信仰。在社会制度充分尊重信仰自由的前提下,正常、规范的宗教活动得以存在和发展,许多人也有了精神寄托之所,而各类寺观庙宇的院落也因此越来越大、殿堂越来越高,这是信众自愿奉献的结果。但如果把宗教资产“上市”或用于营利,把资源变为一种资本,其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带来的也是利益的纷争,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宗教“出离世俗”的原有之义,也让那些原本怀着虔诚之心来寻找精神慰藉的信众觉得心寒和困惑。
这实际上既要求地方政府、企业要有一点世俗和民间化的心态——让宗教场所清净点吧,别把什么都当成赚钱的工具;另一方面也要求宗教人士多一些自律,我们也时常看到高高的庙堂之下,一些真假僧道强拉游客烧高香,有辱佛门道规,甚至一些寺院自开商业。这些实际都有违宗教教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