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平静的滇池湖面波澜不惊。
几天前,关于滇池保护条例中列入收取生态保护费的条款却如投入滇池的一块巨石,浪花四溅板砖纷飞。
公众对收取十元生态保护费不理解的背后,更多是滇池持续近二十年治理,投入资金已逾百亿,滇池污浊依旧。这些钱花在哪儿?谁来监督这些动辄上亿资金的使用?如今没有一个清晰的答案。
向谁收费?
“作为这个条款的主要提倡者和起草者,我很负责任地说,初衷并非是向游客收费,而是向云南人收费”,8月11日,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曾粤兴向南都记者表示。
曾进一步解释说,醉初《滇池保护条例(初稿)》提出为“滇池保护费”概念,而非当下被误读的生态补偿费。在对人大代表解释这一条款时,他还特别说明,收取的主要对象要排除短暂游玩的旅客、学校学生、驻军、国家机关等,“当时考虑的就是短时游客不是污染的主体”。
按照曾粤兴等提倡者的想法,收费的主要对象为滇池相关的企业和市民,即主要在滇池流域生产和生活者。之所以收费,他们考虑的因素有二:一是滇池治理投入巨大,仅靠政府财政无力,需要社会资源;二是通过收费,让企业和市民认识到滇池与自身息息相关,唤起更多人的保护意识。
2009年,《滇池保护条例》初稿拿出来之后,曾经召开听证会。在曾粤兴的印象中,他们就此条款做了说明后,参与的听证会代表“几乎没有反对意见”。
在专家们起草条款中,只有收取滇池保护费的条款,没有具体的数额标准,不过后来政府层面而非法律层面的演变,就不在他们这些参与起草的专家们介入的范围。
据公开报道,在向云南省政府汇报“十一五”滇池治理情况及“十二五”滇池治理规划编制时,昆明市市长张祖林建议,拟对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围的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6个县区的酒店、旅社入住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征收滇池生态资源保护费。
“生活在滇池流域的每个人,既是滇池的污染者,又是滇池污染的受害者,更是滇池治理的责任者和受益者。”张祖林如是解释。
正是这个十元钱,一石激起千层浪,引来普遍质疑,不过随后昆明市方面对这项十元钱的生态资源保护费口风收紧,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局长柳伟向媒体表示,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的具体征收办法,要等《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正式颁布后,才能制定出包括征收方式、标准、对象、范围的相关办法,并按照程序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意见后,报昆明市政府审批。
对这笔引来巨大争议的十元钱征收对象的舆论引导也开始转向曾粤兴等醉初设计的方向。近期的报道中称,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是“生产、生活在滇池流域的个人和企业”,即便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的具体征收办法出台,或许向游客征收的可能性也非常小。
生态保护费争议
对于生态保护费条款引起如此大的争议,有些出乎曾粤兴的意料之外,他称,此项收费并非昆明独创,之前就有湖南张家界,甚至同在云南的丽江、抚仙湖等都收过类似费用,只是名称不同,有的为“进山费”,丽江则为“古城维护费”。
丽江早从2001年起就开始征收古城维护费,2007年将收费标准从每人次40元调整为每人次80元。
与滇池更类似的是抚仙湖,根据《关于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五类征收对象:直接使用抚仙湖资源或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以内的生产企业;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内的宾馆、酒店、旅馆和个体餐饮经营户;抚仙湖非机动船的经营户;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内的停车场经营户;以及进入抚仙湖旅游度假区的游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