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工作中出车祸无人理 状告旅行社拿工伤赔偿

   2012-12-18 2740

  导游是每个旅行团的核心,但他们与旅行社之间的劳动关系却很微妙。《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采访时了解到,新疆全区95%以上的导游都没有被正式聘用,一旦在带团出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他们很难得到工伤赔偿,而由此引发的诉讼时有发生。

  10月11日,导游张婷(化名)终于等到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证明了自己与新疆某旅行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她赶紧将判决材料送到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为了等这个认定资格,张婷花了整整1年时间,但她不知道拿到赔偿还要等到何时。

  2011年7月,新疆某旅行社安排张婷带团从乌市前往伊宁市旅游。在返程途中,旅游车与一辆私家车相撞,车内乘客全部受伤,张婷伤在面部。

  入院治疗时,张婷发现该旅行社竟没有按聘用协议给她买旅游意外商业保险,还拒不承认她是工伤。旅行社为张婷垫付了住院费后,对后续费用不闻不问。

  同年10月,张婷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两个月后,仲裁员裁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但旅行社认为张婷是一名“社会导游”,其资格证书由导游服务咨询管理中心登记管理,且其属于临时聘用人员,聘用时间仅为10天,故双方是短期劳务雇佣关系。于是,旅行社又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撇清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张婷在为旅行社带团过程中受伤属实,其带团是从事旅行社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也是该旅行社的业务组成部分,所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今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与仲裁结果一致。

  对于法院的判决,旅行社仍然不服,又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张婷的案子二审维持原判后,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每每接到此类案件,他们都希望为劳动者尽快争取时间认定劳动关系,帮助其拿到工伤赔偿,可是由于仲裁裁定和法院判决都需要一定程序,在漫长的等待中,很多重伤的劳动者由于无钱医治,情况会越来越糟,甚至死亡。

  ■链接

  女导游在带团旅游时不幸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其丈夫和女儿等4名继承人,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54万元后,依据为死者争取到的工伤死亡确认书,将作为用工方的某旅行社起诉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工伤死亡保险赔偿金41万多元,而旅行社则认为原告方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索赔案中已经获得了巨额赔偿,不应再获得工伤赔偿。

  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在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共存的情况下,人身利益可获得双重赔偿。法院根据这一认定,判决旅行社向原告方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9525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5245.98元。一审宣判后,原告方不服而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又主动提出撤诉。9月上旬,原告方与被告方经法院做工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原告方拿到了协议执行款。

  □说“法” “社会导游”劳动关系混乱亟待解决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导游服务咨询管理中心了解到,目前新疆已有近两万名导游,除了极少数导游长期受聘于旅行社外,绝大多数导游的管理服务由2002年成立的自治区导服中心以及相继成立的乌鲁木齐市导服中心、兵团导服中心提供,这些导游被称为“社会导游”。由于“社会导游”与旅行社之间只存在借聘协议,因而类似张婷这样的纠纷时有发生,劳动关系的混乱成了导游行业的顽疾。

  一家旅行社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从现状来看,旅行社无法跟导游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是除了“养不起”之外,就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必须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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