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保管服务纠纷及处理

   2012-11-28 8770
核心提示:临时为旅游者保管行李物品,是导游(领队)经常提供的服务内容之一。尽管法律对于保管服务有明确的规定,但导游(领队)和旅游者对于这些法律规定缺乏了解,在为

临时为旅游者保管行李物品,是导游(领队)经常提供的服务内容之一。尽管法律对于保管服务有明确的规定,但导游(领队)和旅游者对于这些法律规定缺乏了解,在为旅游者提供保管服务时,或者是由于导游(领队)的疏忽,或者是由于旅游者的大意,旅游者在取回行李物品时,发现行李物品损坏或者灭失,要求导游(领队)承担赔偿责任,保管服务纠纷随之发生。

保管服务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导游(领队)保管服务形式⒈在行进过程中的保管服

务。在旅游团队服务期间,旅游者随时可能要求导游(领队)提供保管服务,正如上述案例中提及的那样,旅游者要求导游(领队)临时帮助看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由于导游(领队)的主要职责是为全体旅游者服务,是否提供这样的帮助,导游(领队)应当慎重对待。

⒉在候机过程中的保管服务。在机场等候前往旅游目的地,或者在机场等候返回家乡,由于有较为充裕的时间,旅游者经常会把行李物品堆放在一起,要求导游(领队)帮助看管。导游(领队)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实际,决定是否帮助旅游者看管行李。

⒊旅游者遗失物品的保管服务。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遗失物品,旅行社会要求导游(领队)把遗失物品妥善保管,并带回旅行社。在此期间,导游(领队)应当认真履行保管义务,如果保管不慎,发生财务损失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预防保管服务纠纷的对策

⒈慎重帮助旅游者保管行李物品。不论是《导游服务质量》还是《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等服务标准,仅仅要求导游(领队)协助旅游者将行李放在指定位置,与领队、全陪核对行李件数无误后,移交给行李员;为旅游团队办妥乘机和行李托运的有关手续,而没有导游(领队)必须帮助旅游者保管行李物品的规定。因此,当旅游者要求保管或者看管行李物品时,导游(领队)要慎之又慎。

⒉贵重物品或有价证券的保管必须事先说明。按照法律规定,旅游者将行李物品交由导游(领队)保管时,应当事先说明是否有贵重物品和有价证券,并当面清点查验。如果旅游者没有事先说明,导游(领队)应当要求旅游者说明。醉为稳妥的办法是,导游(领队)请旅游者把贵重物品和有价证券随身携带,以免行李丢失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导游(领队)保管服务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

⒈导游(领队)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导游(领队)为旅游者提供周全的服务固然十分重要,但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同时,导游(领队)必须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法律常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义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⒉导游(领队)必须为自身过错承担责任。导游(领队)可以为旅游者保管行李,也可以拒绝,主动权在导游(领队)自己。但如果已经承诺为旅游者保管行李物品,一旦发生行李物品损坏或者灭失情况,只要损害的发生可以归责于导游(领队)的过错,如旅游者交付给导游(领队)保管的手提包丢失,旅游者的贵重物品或有价证券已被清点查验过,导游(领队)就必须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⒊导游(领队)赔偿的减轻。第一、导游(领队)的保管是无偿的,且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毫无疑问,导游(领队)的保管肯定是无偿的,但要证明自身没有重大过失,显然有一定难度,所以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概率仍然较低。第二、贵重物品或有价证券没有事先说明的,导游(领队)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贵重物品或有价证券的事先说明,不仅适用于保管服务,也适用于行李物品的航空托运,旅游者没有事先说明,就可以减轻导游(领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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