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旅游局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审批程序
一、行政许可依据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委托武汉市旅游局等8个市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旅行社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的通知》
二、审批对象
在宜昌市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申请人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设立条件
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是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2部以上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和可联网的计算机);
(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五、应提交的资料
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经营管理人员、导游人员履历表及身份证明(导游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导游证原件复印件,原件仅供校验);
(四)企业章程;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仅供校验);
(六)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先照后证证明材料原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经营场所地址需与技术报告书上所填一致;
(八)申请人向省旅游局提交材料的应当提供直管市或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报告》。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市旅游局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2、市旅游局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省旅游局名义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旅行社设立许可文件(批文中写明存储保证金要求),并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人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市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或者向市旅游局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20万元的银行担保。
七、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
0717-6253356
九、投诉电话
0717-6253315
十、受理地点
宜昌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窗口0717-6851253
宜昌市旅游局监督管理科 0717-6253356